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罗定市佛教协会,简称 教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罗定市佛教协会是罗定市佛教徒的爱国团体和佛教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罗定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维护各民族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在教务上接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贯彻上级佛教协会有关决议和精神;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团结全县各民族佛教徒,弘扬佛教教义,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维护佛教组织合法权益;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各民族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和各级佛教团体。
2、督导罗定市寺院及四众弟子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学习,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抵制邪教,维权维名,制止不法人员利用和假借佛教名义进行各种非法或违法活动。
3、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努力培养德才兼备的佛教人才。开展佛教研究工作,搜集整理市佛教文史资料;保护好寺内文物古迹,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
4、支持和指导市内各地寺院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5、主持和指导市内各地举行的重大法务及佛事活动,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与职责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罗定市佛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制订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
事项。
第六条 罗定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30人数组成。理事会由全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全市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间为止。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全市代表会议的决议,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常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本会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3、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理事增补事项。
4、筹备召开本会代表会议;
4、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8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⑵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⑶督促和检查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⑷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礼请之;设名誉理事若干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之。
第十三条 本会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会务进行切实讨论和认真协商,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对本会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罗定市佛教禅文化中心是市佛教协会直接管理工作场所,为全市佛教组织和寺院服务;罗定市佛教禅文化中心主要执事的任免由理事会决定;佛教禅文化中心管理制度由市佛教协会理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本会从自养和自身建设目的出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佛教传统,兴办经济实体,为佛教事业服务。
第十七条 本会要贯彻自养原则,其经费市佛教禅文化中心收入、自办实体收入、接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团体、个人资助外,接受海内外佛教界的随缘乐助。
第十八条 本会严格财务制度,保障资金动作的合法、安全,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住地:罗定市人民北路37.39 邮编 527229 3766918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罗定市佛教协会,简称 教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罗定市佛教协会是罗定市佛教徒的爱国团体和佛教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罗定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下,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高举爱国爱教旗帜,维护各民族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在教务上接受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贯彻上级佛教协会有关决议和精神;倡导人间佛教思想,团结全县各民族佛教徒,弘扬佛教教义,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兴办佛教事业,维护佛教组织合法权益;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各民族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活动场所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各民族佛教徒和各级佛教团体。
2、督导罗定市寺院及四众弟子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学习,爱国爱教、遵纪守法。抵制邪教,维权维名,制止不法人员利用和假借佛教名义进行各种非法或违法活动。
3、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努力培养德才兼备的佛教人才。开展佛教研究工作,搜集整理市佛教文史资料;保护好寺内文物古迹,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
4、支持和指导市内各地寺院举办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5、主持和指导市内各地举行的重大法务及佛事活动,抵制非法宗教活动。
第二章 本会组织机构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与职责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罗定市佛教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会议的职权是讨论和决定本会方针任务和制订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成立理事会及决定其他重要
事项。
第六条 罗定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30人数组成。理事会由全市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可连选连任。全市代表会议根据需要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到下届理事会选出的时间为止。理事会全体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在全市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全市代表会议的决议,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常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本会代表会议确定的方针任务;
2、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
3、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理事增补事项。
4、筹备召开本会代表会议;
4、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8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对内总理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职务;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第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⑴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⑵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⑶督促和检查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⑷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本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由理事会全体会议决定礼请之;设名誉理事若干人,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请之。
第十三条 本会全市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对会务进行切实讨论和认真协商,在宪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对本会工作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三章 本会资产管理及其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罗定市佛教禅文化中心是市佛教协会直接管理工作场所,为全市佛教组织和寺院服务;罗定市佛教禅文化中心主要执事的任免由理事会决定;佛教禅文化中心管理制度由市佛教协会理事会审核。
第十六条 本会从自养和自身建设目的出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佛教传统,兴办经济实体,为佛教事业服务。
第十七条 本会要贯彻自养原则,其经费市佛教禅文化中心收入、自办实体收入、接受政府补贴和社会团体、个人资助外,接受海内外佛教界的随缘乐助。
第十八条 本会严格财务制度,保障资金动作的合法、安全,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
第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生效。
第五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住地:罗定市人民北路37.39 邮编 527229 3766918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改时同。
加入佛教协会利益
一. 每年免费获取导人向善杂志四本. (杂志主要宣讲各种医药秘方)
二. 每年获取佛教协会每年风水布局礼物和子女免费学习各种知识
三. 会员有急难和有先人往生更获得本会援助同助念
提交彩相片1寸2张 简历表一张 身份证 归依证 复印件一份送市统战部和宗教局备案
联糸人18923156603张健军 黄宽18927712806 联系; 崔居士13609062386
0757-86702117黎忛